06月10日讯?体坛网记者王勤伯发文详细梳理了有关中国女足前主帅布鲁诺-比尼向中国足协索赔一事的来龙去脉。
基本脉络:
这场官司是一场常见和普通的劳资纠纷。2017年,法国足球教练布鲁诺·比尼被中国足协解职,他对中国足协提出违约赔偿诉求。
2018年4月,索赔遭拒,比尼把中国足协告到国际足联。
2020年3月27日,负责此类纠纷的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委员会指派的法官做出裁决:部分支持比尼的上诉,中国足协需要对其支付违约金1106250美元,若拒不执行,此案将交由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处罚。比尼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中国足协没有执行国际足联裁决,而是按照此类案件程序,上诉到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2021年5月26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做出裁决,驳回中国足协上诉,并要求中国足协支付对方6000瑞士法郎的法律费用。
中国足协继续不服判决,上诉到瑞士联邦法院,要求裁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结果无效,并要求判定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对此事没有判决权。
2022年1月13日,瑞士联邦法院作出裁决,驳回中国足协上诉。
正常的司法程序路径,经过国际体育组织、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瑞士联邦法庭3级审理,到此已经结束(参考孙杨案)。但中国足协仍然不执行赔偿。
2022年3月,比尼按照判决书的规定,把中国足协告到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
纪律委员会的判决同样确保了中国足协辩护的权利。中国足协方面回应说:如果现在执行赔偿而之后欧洲人权法庭判中国足协胜诉,中国足协的损失将无法估量,根据此案内容,中国足协对欧洲人权法庭的审判非常有信心。中国足协一直尝试和对方友好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但对方的回答从来都是嘲弄和讥讽。
此外,对方在庭审中说中国司法不独立,这是对中国的政治攻击和污蔑。中国足协尽管感到被冒犯,但当时并没有及时回击,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也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中国足协认为比尼受到了不够职业的团队建议,正在试图通过比尼的一个私人朋友直接和他本人对话,希望能够在善意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因此希望国际足联给中国足协一些时间和空间。
在中国足协提交的书面辩护中,关于教练合同的一个重要细节浮出水面:中国足协和比尼的教练合同里规定,一切争议必须提交中国司法机构解决。无论是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还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都没有尊重这一条款。
2022年5月25日,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做出裁决,并对当事双方进行了书面通知:
中国足协关于管辖权的辩护理由无效,国际足联章程规定了国际足联对此类法律纠纷的管辖权。
各级法律机构的判决已经走完法律路径,判决是最终的。中国足协拒不支付相关金额违反了国际足联相关规定。根据案情,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判中国足协支付3万瑞士法郎罚款,30天内支付。
比尼有完全的权利和自由接受或者拒绝庭外和解。
中国足协必须支付给比尼1106250美元违约金和利息,支付比尼(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判决的)6000瑞士法郎法律费用。
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特许给中国足协60天时间解决上述款项的支付。中国足协和比尼都必须及时把汇款和收款信息告知给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
如果继续拒绝执行以上判决,中国足协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全球禁赛的可能性。
可以看出,不存在6月13日这个“大限”,即使是支付给国际足联的3万瑞士法郎罚金也没有要求在6月13日之前支付。
全球禁赛指的是死硬到底的极刑,在3万瑞士法郎和全球禁赛这种极刑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司法处罚空间,例如增加罚款、处罚某一支特定球队等手段。中国足协的讨价还价空间已经严重收缩,但还没有站在极刑的边缘。
中国足协在这件事情上的主要论据是司法管辖权,尤其是教练合同里存在“争议交由中国司法机构”的条款。这个条款在2015年签约时加入,要么是足协的律师不懂国际体育法规,要么是明明懂但偏偏这样写。
任何了解国际体育司法的人都知道这个常识:各国协会加入国际协会,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接受国际协会的司法管辖权。这是国际体育交流的重要基础,否则各国各自一套法律,出现纠纷国际足联如何管得过来?比尼团队当初接受签订写有这个条款的合同,绝对知道这个条款形同虚设。如果没有国际足联司法管辖的保护,很多人绝对不会接受去自己不熟悉的国家执教。
雇佣方单方面提前解约需要支付剩余合同薪水,这已经是国际足坛的惯例和标准。但受雇者往往会在起诉中提出更多的赔偿要求,一些诉求根据情况会得到认可。国际足联判决中国足协赔偿的1106250美元,应该就是比尼的剩余合同薪水,同时不支持原告“其他诉求”,这一点可以视作中国足协的一个小小胜利,因为没有支出超越原合同的金额。
中国足协对这件事情采取的司法策略是穷尽法律途径,拖延时间,希望能够和对方达成庭外和解,减少赔偿金额。但是在判决之后的执行过程中强调善意,寻求庭外和解,其实希望渺茫。寻求庭外和解应该在判决之前,没有这样做可能是以为比尼在中国打官司占不到便宜。
在判决之后,比尼有完全的自由接受或者拒绝中国足协任何一种庭外和解的请求。
中国足协律师的任务是拖延时间,2017年的事情拖到现在,足足5年,这方面已经完成任务,但和比尼的交流属于足协的工作,很明显其“通过私人朋友”等途径完全不奏效。
如果雇佣比尼的是一家经营不下去就破产的俱乐部,这种拖延策略可能产生效果,因为对方会担心最终无人付款。但是中国足协很难关门停业,拖延策略实现难度很大。
在国际体育机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瑞士联邦法院三级判决之后去欧洲人权法院打官司,在整个体育界都是比较罕见的事情,在欧洲也一样罕见,而且旷日持久,一时半刻没有结果。但这个额外的司法行为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因此以要告到欧洲人权法院为不付款理由,是说不过去的。
目前并不清楚中国足协希望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的理由。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并不宽,中国足协是一个机构,要论述自己作为机构的人权受损,并不是容易的事情。而且雇主单方提前解约需要支付合同剩余金额在欧洲早就是常识,这是很难由中国足协跑到欧洲人权法院去挑战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