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月29日讯?记者马德兴发文谈到了有关外界提及的近期有关欠薪球队被允许准入,以及球员自由身仲裁等相关问题。
最近两三个赛季,受疫情冲击,足球俱乐部母公司或企业受到影响,欠薪现象日趋严重。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不同俱乐部的欠薪情况存在着差异,确实是有俱乐部因为母公司或企业难以维持日常生计而不得不欠薪,但也存在个别俱乐部随大流,抱着某种侥幸心理,所谓法不责众,见其他俱乐部存在着拖欠薪资、且未受到处罚,索性也就跟着拖欠。这种做法与其他领域或行业的情况相似,而且,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疫情成了最好的理由与借口,且更理直气壮。
站在中国足协的角度,鉴于目前疫情现实,从全局角度出发,在4月初公布了2022赛季三级联赛准入俱乐部的名单,同时颁布了俱乐部欠薪解决方案及相关处罚的办法,提出了解决欠薪的三个时间节点,等于是放宽了各个俱乐部解决欠薪的限期。因为一个现实的情况是:如果依然按照先前的标准执行,则2022赛季中超联赛也就剩下四家俱乐部,其他欠薪的俱乐部将全部被排斥在门外,整个中超联赛恐怕就要崩盘。
这原本是在目前特殊时期所采取的特殊办法,希望整个中国足球界能够团结一致、共度难关。因为一个非常现实的情况是:如果强行按照先前的标准执行,则那些欠薪的足球俱乐部公司可以直接申请注销或破产,主体消失,意味着被欠薪的球员将几乎没有可能讨回所欠薪资。这在过去的中国足坛并非没有出现过。中国足协作为最高管理部门,采取放宽期限的办法,也是为了避免这种大规模破产的情况出现,为俱乐部、为球员着想。
然而,这样的办法出台后,反而成为了一些俱乐部借机发难的借口与理由,像先前“齐雨熙仲裁案”的当事俱乐部黑龙江冰城俱乐部,就以中国足协允许俱乐部欠薪准入的临时办法,认为足协也应该在其中承担责任,仲裁委员会不应该判齐雨熙自由身。其他包括戴伟浚等球员同样在被欠薪的情况下提出要求恢复自由身的仲裁,也遭到了来自俱乐部方面的反对。这恐怕就有些混淆法律概念了。
?从法理来说,中国足协在4月初所颁布的准入通知以及解决欠薪的三个时间节点,仅仅只是针对目前特殊时期在特殊范围(即中国足球)所采取的一个特殊解决办法,是一个“下位法”。而且,这个通知并不等于可以背离国际足联的“上位法”,剥夺了球员要求“自由身”的权利,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按基本的法律常识,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基本原则。
这就好比中国足协先前暂时解除中超球队武汉、重庆以及中甲球队淄博蹴鞠的转会禁令,实际上,受到“禁止注册新球员处罚”的除了这三家俱乐部之外,上海申花俱乐部也受到了一样的处罚,但给申花下达处罚的是国际足联,而上述三家俱乐部则是由中国足协下达。鉴于目前国内的现实情况,足协给这三家俱乐部暂时解除了禁令,但申花俱乐部的禁令则没有解除,原因就是国际足联执行的是“上位法”,中国足协只能是执行“下位法”、不可违反“上位法”。所以,在中国足协暂时解除禁令后,申花俱乐部曾与中国足协协商,能否像其他三家俱乐部一样?得到的回复是:申花的禁令只有国际足联有权解除。
对于欠薪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一样的情况。在足协下发了欠薪准入通知后,很多球员与原属俱乐部达成一致,理解俱乐部目前的难处、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不再要求仲裁获得自由身,这是球员的权利。但不少球员未能与原属俱乐部取得一致、坚决要求获得自由身,这同样也是球员的权利,因为欠薪且已经超过三个月这个事实是存在的,不会因为足协准许的解决方案而否定。
单就足协在疫情下所采取的政策本身而言,其实并无问题,因为“延期解决欠薪”与“球员提出自由身仲裁”本身就是两件事情,而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足协在4月初下发文件后,之所以会被拿来说事,恐怕症结就在于:足协在下发通知时存在着“语焉不详”、或者说是不细致的问题。
如果在下发通知时加上一句话,诸如“延期解决欠薪不妨碍球员提出自由身仲裁”,则整个事情也就不会那么复杂,因为这完全是在执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法律常识,更不会像现在这样,让别有用心之人拿来“搬弄是非”。要知道,由于中国足球没有成绩,目前的社会形象以及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导致但凡存在某些争议都会遭到更猛烈的批评与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