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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近期开具的一些处罚的理解
时间:2022-12-29 18:03   来源:足球图库

近期CBA联赛可谓是“上大分”了,各种停赛和罚款给了一大堆,也引发了大家的讨论。正好这两天我弄了一本这赛季的官方手册翻了翻,结合里面的规定给大家谈谈我对这些处罚的理解。


首先声明一点,我只讨论开具了处罚的案例,联赛官方没有给出处罚的我就不讨论了,也希望各位朋友别在我的评论区里就那些事再吵起来。

1、田桂森的下绊子和齐麟的球砸裁判

这两个事件的处罚的依据都是源于联赛纪律准则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严重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行为”。其中第一款是关于运动员伤人动作的,里面也提到了伸脚下绊;而第二款则是关于运动员故意制造非必要的肢体接触,包括用球或其他物品故意触碰裁判等人员身体的。可以看出,田桂森和齐麟的行为都“完美”的触发了里面的处罚条件。而对于这些行为的处罚标准是,第一次违规,视情节轻重,处禁赛1到2场,罚款5w至15w,二人都是受到了其中的顶格处罚。

2、杨鸣进场指责裁判

对这个行为的处罚依据的是联赛纪律准则第四十八条,教练组成员质疑判罚,指责、辱骂裁判员,干扰比赛正常进行。对第一次违规的处罚标准是停赛1至5场,罚款1w至5w。杨鸣收到的罚单是3场、3w,属于居中的。我想这可能是因为他和裁判员发生了肢体接触的缘故:他进场指责82号裁判,93号裁判伸手阻拦,随后他推了93号裁判的胳膊两下。在我看来这不是一个十分过分的推搡动作,是93号裁判伸手接触到杨鸣在先,杨鸣在激动之下下意识推开对方。但毕竟他与裁判发生了不该有的肢体接触,所以加重了对他的处罚,但没有顶格处理。

3、马尚穿戴竞品被罚50w

这个处罚的依据源自联赛纪律准则第九十七条,球员在新闻发布会未按规定穿着或使用联赛官方战略合作伙伴指定装备,或穿着竞品的装备。对此的处罚就是第一次,球员50w,教练组成员100w。之前有些人觉得量刑过重,但确实规定就是如此。我想这可能是联赛出于对战略合作伙伴的保护,加大处罚力度,让大家不敢去犯。毕竟人家花那么多心力与你合作,还是要“恰饭”的。

4、西热力江与史琳杰斗殴

这个......联赛纪律准则里确实没有对此的明确规定。针对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倒是真有,但那些都是比赛期间的,对这个不适用。话说回来,一个教练和一个经理在餐厅吃饭时打起架来了,这件事本身在联赛史上恐怕也没有先例。事情是12月19日发生的,处罚结果是27日才出来的,这其中肯定经过了提交证据,以及中篮联开会讨论,最后达成一致,才给出了处罚结果,西热5场5w,史琳杰2场2w。我愿意相信,CBA出具这个结果应该是自有他的道理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其实CBA出具的这些罚单都是有所依据的,并非空穴来风,一拍脑袋就定下来的。


不过,他们所依据的条款本身是否制订得合理呢?我个人觉得有一些有待商榷。比如说对违体行为的处罚相对比对暴力行为的轻,可是违体动作通常对运动员的身体造成的损伤可能是更大的。你对一个球员拳打脚踢,一般来说只要不打致命部位,也就是皮肉伤,可你要垫个脚搞不好人家就废了(当然暴力行为带来的恶劣影响是比违体行为要大的,制订条款时这一点也要被考虑在内)。可是我觉得违体行为值得更重的处罚,以此更好地保护运动员。


当然了,以上都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我自己一个人没有那么高的水平,欢迎大家来评论区里一起讨论!


近期CBA联赛可谓是“上大分”了,各种停赛和罚款给了一大堆,也引发了大家的讨论。正好这两天我弄了一本这赛季的官方手册翻了翻,结合里面的规定给大家谈谈我对这些处罚的理解。


首先声明一点,我只讨论开具了处罚的案例,联赛官方没有给出处罚的我就不讨论了,也希望各位朋友别在我的评论区里就那些事再吵起来。

1、田桂森的下绊子和齐麟的球砸裁判

这两个事件的处罚的依据都是源于联赛纪律准则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严重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行为”。其中第一款是关于运动员伤人动作的,里面也提到了伸脚下绊;而第二款则是关于运动员故意制造非必要的肢体接触,包括用球或其他物品故意触碰裁判等人员身体的。可以看出,田桂森和齐麟的行为都“完美”的触发了里面的处罚条件。而对于这些行为的处罚标准是,第一次违规,视情节轻重,处禁赛1到2场,罚款5w至15w,二人都是受到了其中的顶格处罚。

2、杨鸣进场指责裁判

对这个行为的处罚依据的是联赛纪律准则第四十八条,教练组成员质疑判罚,指责、辱骂裁判员,干扰比赛正常进行。对第一次违规的处罚标准是停赛1至5场,罚款1w至5w。杨鸣收到的罚单是3场、3w,属于居中的。我想这可能是因为他和裁判员发生了肢体接触的缘故:他进场指责82号裁判,93号裁判伸手阻拦,随后他推了93号裁判的胳膊两下。在我看来这不是一个十分过分的推搡动作,是93号裁判伸手接触到杨鸣在先,杨鸣在激动之下下意识推开对方。但毕竟他与裁判发生了不该有的肢体接触,所以加重了对他的处罚,但没有顶格处理。

3、马尚穿戴竞品被罚50w

这个处罚的依据源自联赛纪律准则第九十七条,球员在新闻发布会未按规定穿着或使用联赛官方战略合作伙伴指定装备,或穿着竞品的装备。对此的处罚就是第一次,球员50w,教练组成员100w。之前有些人觉得量刑过重,但确实规定就是如此。我想这可能是联赛出于对战略合作伙伴的保护,加大处罚力度,让大家不敢去犯。毕竟人家花那么多心力与你合作,还是要“恰饭”的。

4、西热力江与史琳杰斗殴

这个......联赛纪律准则里确实没有对此的明确规定。针对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倒是真有,但那些都是比赛期间的,对这个不适用。话说回来,一个教练和一个经理在餐厅吃饭时打起架来了,这件事本身在联赛史上恐怕也没有先例。事情是12月19日发生的,处罚结果是27日才出来的,这其中肯定经过了提交证据,以及中篮联开会讨论,最后达成一致,才给出了处罚结果,西热5场5w,史琳杰2场2w。我愿意相信,CBA出具这个结果应该是自有他的道理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其实CBA出具的这些罚单都是有所依据的,并非空穴来风,一拍脑袋就定下来的。


不过,他们所依据的条款本身是否制订得合理呢?我个人觉得有一些有待商榷。比如说对违体行为的处罚相对比对暴力行为的轻,可是违体动作通常对运动员的身体造成的损伤可能是更大的。你对一个球员拳打脚踢,一般来说只要不打致命部位,也就是皮肉伤,可你要垫个脚搞不好人家就废了(当然暴力行为带来的恶劣影响是比违体行为要大的,制订条款时这一点也要被考虑在内)。可是我觉得违体行为值得更重的处罚,以此更好地保护运动员。


当然了,以上都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我自己一个人没有那么高的水平,欢迎大家来评论区里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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