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吧2月22日讯 《法治日报》发文谈关于运动员的合同纠纷问题,其中也关注到了目前国内俱乐部在欠薪纠纷上的情况。
以下内容为文章节选:
有别于一般的合同,通常附带商事约定
近两年受疫情等大环境影响,俱乐部欠薪及因此与运动员发生违约纠纷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事实上,运动员与俱乐部签署的工作合同确实与一般人的劳动合同大不一样。
比如,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4个小时,每周有一天是需要休息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而职业联赛考虑运动员竞技状态规律和商业安排,一般来说在赛季开始前就全部安排好了,大多数联赛就在节假日、周末或者假期,还有晚上进行。除了比赛之外,运动员几乎每天都要进行训练。
再如,在更换用人单位问题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活动,除少数例外情况,劳动者无须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而职业联赛中,职业球员是高度稀缺的人力资源,离职会影响俱乐部及联赛运行,所以运动员无正当理由单方解约的,要承担违约金。
还有,在年限问题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用人合同后,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但在职业联赛中,职业球员的职业生涯很短暂,也就十几年,巅峰期就几年,签订长期合同或者无期限合同会影响价值最大化,因此最长合同一般不超过5年,无期限劳动合同更是不存在。
在运动员与俱乐部签署的工作合同中,还有一个特别之处在于,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还会有商事相关约定,运动员与俱乐部也可能会单独签署商事合同。主要有四个方面:知识产权约定、商业开发约定、道德条款或是限制类条款、关于违约金和合同解除权等有关违约纠纷的处理约定。
不当解除合同高发,争议解决渠道不畅
有合同,自然就会有合同纠纷。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体育仲裁研究中心主任薛童观察到,不当解除合同纠纷近年来呈高发态势。
其中一个典型是,俱乐部认为运动员未达到预期想减薪,由此引发争议。对此,薛童认为,运动员只要努力比赛和训练就可以,即使达不到俱乐部预期也不属于违约,“因为能不能进球,每个赛季进几个球,这些都是无法保证的,它属于俱乐部本身的经营风险范畴,不能将其转嫁给运动员,因此克扣工资就是俱乐部的违约责任了”。
减薪不行,开除不行,那么能否给运动员“穿小鞋”呢?比如,俱乐部应当给球员注册却不注册,让球员去预备队,通过规避相关约定的手段迫使球员自己主动离开。“这也是不行的。”薛童说,国际体育仲裁院曾明确,运动员参加训练、比赛,不仅是义务,也是权利。
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导致的违约事件,薛童说,像足联等机构,已将疫情定位为不可抗力,而遭遇不可抗力是可以通过调整合同让合同继续履行的。“原因很简单,运动员和俱乐部是利益共同体,双方合作才能共赢,职业联赛才可以继续。这样,双方很容易在暂时扣减工资上达成妥协,以促成劳动关系与职业发展的可持续。”
而要是经营不善导致俱乐部对运动员的承诺没法兑现,合同义务则不会因此免除。“俱乐部破产清算后,也需要优先偿付球员薪资。”薛童补充道。
真正发生纠纷后又该如何解决呢?裴洋提及,1995年生效的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竞技体育发生的纠纷由仲裁机构负责仲裁和调解,但现在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尚未建立,目前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
职业体育联盟或者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决。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中国篮协都在内部设有仲裁委员会来专门受理球员劳动合同争议,其所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绝大多数职业劳动合同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解决的。裴洋认为,这种解决方式的问题在于,上述机构并非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也不是依照其他法律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独立仲裁机构,“我们还是没有真正在设置和运行上完全独立的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
劳动仲裁。理论上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但实际上有的劳动仲裁机构会受理,有的不受理。
诉讼。同样存在有的法院受理有的不受理的问题,而法院即便受理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也不适合职业生涯非常短暂的运动员维护相关权益。
“可以说,职业运动员解决争议的方式目前比较尴尬。有必要在体育法或仲裁法修法中,把运动员职业合同纠纷纳入可仲裁范围内进行解决。”裴洋说。
代言合同有局限性,自身权利受到限制
与一般劳动关系不同的是,对于其他行业,政府往往会限定最低工资标准,但在体育这一领域,往往是规定最高工资上限。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裴洋认为,运动员签订形象权代言协议很正常,这也是运动员价值最大化的体现。实践中有利用代言合同规避限薪制的操作,比如运动员与俱乐部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并不高,但在所谓独立形象权合同中规定的薪酬就很高,极易形成“阴阳合同”。